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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离婚,各人名下的保险(健康险和理财险)需要分吗?为对方买的保险续期费怎么缴?
我们先来看下司法解释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,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,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,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,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;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,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。
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,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。
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。
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。
每个类型品种繁多,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保险单现金价值。
一般来说,两全保险、终身寿险、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、养老保险、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。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,累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越高。
回到离婚案中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,那么其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处理结果如下:
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,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,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;
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,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被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,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。
这里强调一下,是保单的现金价值,而非缴纳的保险费用,两者是不一样的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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